李某某、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黔2623民初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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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初416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黔2623民初4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57332XXXXX,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EXXXXB,住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光,贵州省施秉县白垛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二、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李某某购房款83955元,并从2020年4月5日起以839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未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员 吴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宋丽书 记 员 黄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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