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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发能、刘艳民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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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发能、刘艳民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发能;刘艳民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发能,男。被执行人:刘艳民,男。申请执行人刘发能依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刑终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艳民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艳民银行存款人民币9526.33元或查封、拍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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