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33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33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波、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波;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张书臣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满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经营者:张书臣,男,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张书臣,男,汉族,住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波与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张书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33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顾立英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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