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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3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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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3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波、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波;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张书臣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满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经营者:张书臣,男,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张书臣,男,汉族,住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波与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张书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33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顾立英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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