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夏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8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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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89号之四案件名称
夏季、夏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夏季;夏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89号之四申请人:夏季,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夏镔,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季与被执行人夏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芝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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