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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夏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8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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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89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夏季、夏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夏季;夏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89号之四申请人:夏季,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夏镔,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季与被执行人夏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芝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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