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胜学、张印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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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71号案件名称
唐胜学、张印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胜学;张印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唐胜学,男。被执行人:张印平,男。申请执行人唐胜学与被执行人张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印平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唐胜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唐胜学借款380000元及利息1529.5元,并承担受理费3312.5元、执行费5673元,以上合计3905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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