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张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3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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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323号之一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张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张奎;张强;钟月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6815Q负责人:崔海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奎,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钟月明,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与张奎、张强、钟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张强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已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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