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村民委员会、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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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61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村民委员会、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村民委员会;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61号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村民委员会、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铜中法审民监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15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土地占用补偿费135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925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36925元。铜川市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履行了136925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村民委员会已领取135000元,剩余1925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6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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