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田旭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恢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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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恢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田旭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田旭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22执恢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法定代表人:吕普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雨珂,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田旭亮,男,1975年08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1122民初58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田旭亮返还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2030.8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田旭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田旭亮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田旭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到款项7100.68元,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受偿7100.68元。2021年09月0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田旭亮已履行6000元(已直接支付给申请人)。2被执行人田旭亮从2021年9月份起每个月月底前归还执行款2000元/月,直至本案全部还清为止。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恢30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小明审 判 员 虞 波审 判 员 卢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腾威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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