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邓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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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58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邓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邓新;李玉林;柴发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负责人:张晓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发潇,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邓新,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李玉林,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柴发有,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新、李玉林、柴发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一、被告邓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50000元、利息5924.43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6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被告李玉林、柴发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玉林、柴发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邓新追偿。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被告邓新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新、李玉林、柴发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件款10665.67元(利息算至2021年9月7日),由被执行人邓新在2021年9月7日履行6000元,剩余案件款在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利随本清)。因本案和解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王建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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