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平、万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湘0421执7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湘0421执776号案件名称
万利平、万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万利平;万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湘042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万利平,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英陂村五福塘组454号。被执行人:万蓉,女,1992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界牌镇平田村大水坑组3-0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利平与被执行人万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偿还借款本息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1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北军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黎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奥、袁旭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959号 下一篇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丁明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