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奥、袁旭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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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959号案件名称
张奥、袁旭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奥;袁旭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张奥,男,199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袁旭哲,男,199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张奥申请执行其与袁旭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的存款16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张奥,男,199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袁旭哲,男,199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张奥申请执行其与袁旭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的存款16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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