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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奥、袁旭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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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959号
  • 案件名称

    张奥、袁旭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奥;袁旭哲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张奥,男,199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袁旭哲,男,199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张奥申请执行其与袁旭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的存款16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张奥,男,199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袁旭哲,男,199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张奥申请执行其与袁旭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的存款16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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