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35号
  • 案件名称

    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35号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日创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呼义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剑欣,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蝶,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楚天路12号健车行办公大楼3楼302号。法定代表人:秦玮。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740.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740.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18.7元,由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