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卫兵、赵金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1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145号
  • 案件名称

    王卫兵、赵金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卫兵;赵金英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145号原告:王卫兵,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赵金英,女,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王卫兵与赵金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卫兵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程毓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