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兵、赵金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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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145号案件名称
王卫兵、赵金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卫兵;赵金英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145号原告:王卫兵,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赵金英,女,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王卫兵与赵金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卫兵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程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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