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昌、陈兴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4民初1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民初1537号案件名称
吴明昌、陈兴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明昌;陈兴双;罗定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4民初1537号原告:吴明昌,男,1961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县。被告:陈兴双,男,1992年11月0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县。被告:罗定凯,男,198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县。原告吴明昌与被告陈兴双、罗定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明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欧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许钰平书 记 员 廖龙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李冬焕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722号 下一篇 吴文辉、朱松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75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