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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昌、陈兴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4民初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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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民初1537号
  • 案件名称

    吴明昌、陈兴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明昌;陈兴双;罗定凯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4民初1537号原告:吴明昌,男,1961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县。被告:陈兴双,男,1992年11月0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县。被告:罗定凯,男,198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县。原告吴明昌与被告陈兴双、罗定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明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欧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许钰平书 记 员 廖龙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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