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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安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市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4民初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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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4民初1266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瑞安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市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瑞安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市第三医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4民初1266号原告:北京瑞安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1号楼二层211。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第三医院,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北范京华道。法定代表人:高晓秋,该单位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飙,该单位科长。原告北京瑞安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瑞安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瑞安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北京瑞安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晁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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