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恒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18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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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1886-1号案件名称
胥恒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胥恒灿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1886-1号被执行人胥恒灿,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胥恒灿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2刑初120-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并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冻结款1517.16元扣划,代交付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具罚金票据。本院已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予以告知。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082执18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王新升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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