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丁城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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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80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丁城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丁城雷;王丹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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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801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2号。 主要负责人:龚祥法,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城雷,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王丹萍,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告丁城雷、王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计1065.50元,保全费1020元,以上合计2085.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徐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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