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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丁城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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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8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丁城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丁城雷;王丹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801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2号。 主要负责人:龚祥法,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城雷,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王丹萍,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告丁城雷、王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计1065.50元,保全费1020元,以上合计2085.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徐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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