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育、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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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533号案件名称
马小育、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小育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小育,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马小育罚金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5执5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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