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泰恒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56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5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泰恒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泰恒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566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64564710N,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宫大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彬,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泰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93968518H,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刘玉林。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2527号民事调解书。(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支付货款168386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6日、4月19日、9月3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省法院“点对点”网上查控;2.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及向周边群众、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3.依申请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执行线索,未发现执行线索。(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查明财产及处置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于2021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述,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103000元,尚有65386元未支付。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9月29日,书面告知。(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七、终本理由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初2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剑峰审判员  沈 凯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剑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