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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健、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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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594号
  • 案件名称

    陶健、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陶健;张晓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陶健,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被执行人:张晓梅,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健与被执行人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田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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