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卫卫、张朋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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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24号案件名称
申卫卫、张朋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申卫卫;张朋;王伟明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924号 移送单位:旬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申卫卫,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112010053。被执行人:张朋,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011090015。被执行人:王伟明,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XX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2XXXX907203273。申卫卫、张朋、犯盗窃罪、王伟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对作案工具陕AXXXXX号“奥迪A4”白色轿车一辆依法进行拍卖变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的陕AXXXXX号“奥迪A4”轿车违章52次,存在违章罚款28700.00元、违章扣分195分的瑕疵记录,经网络询价,该车辆评估价为139200.00 元,本院以评估价139200.00 元为保留价启动了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二拍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20%,即以111360.00元起动二拍,亦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 审 判 员 周 高 新审 判 员 马 志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奋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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