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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卫、张朋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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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24号
  • 案件名称

    申卫卫、张朋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申卫卫;张朋;王伟明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924号    移送单位:旬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申卫卫,男,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112010053。被执行人:张朋,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011090015。被执行人:王伟明,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XX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2XXXX907203273。申卫卫、张朋、犯盗窃罪、王伟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对作案工具陕AXXXXX号“奥迪A4”白色轿车一辆依法进行拍卖变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的陕AXXXXX号“奥迪A4”轿车违章52次,存在违章罚款28700.00元、违章扣分195分的瑕疵记录,经网络询价,该车辆评估价为139200.00 元,本院以评估价139200.00 元为保留价启动了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二拍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20%,即以111360.00元起动二拍,亦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   审  判  员     周 高 新审  判  员     马 志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奋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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