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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尚伟与陶金梅、胡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24执恢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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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396号
  • 案件名称

    张尚伟与陶金梅、胡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胡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24执恢39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关于张尚伟申请执行陶金梅、胡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01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平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33600元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21)鲁0124执恢396号案件执行完毕。平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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