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曾绍容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1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170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曾绍容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曾绍容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703号 被执行人:曾绍容,女,汉族,1985年09月20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曾绍容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04执1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志林审 判 员 徐 轩审 判 员 岳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佳杰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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