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吴爱国、毛凤琴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民初174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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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20民初1748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吴爱国、毛凤琴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毛凤琴;吴爱国;吴剑波;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17480号之二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邢继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国,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毛凤琴,女,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吴剑波,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汇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周如意,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平,男。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吴爱国、毛凤琴、吴剑波、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 姝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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