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楚粤、全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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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197号案件名称
陈楚粤、全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楚粤;全文;陈立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197号原告:陈楚粤,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山,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文,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被告:陈立平,女,1991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原告陈楚粤与被告全文、陈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楚粤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楚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楚粤撤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楚粤负担。审 判 员 谢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廖玉婷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廖 玉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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