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俊珍、郭丽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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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05号案件名称
尹俊珍、郭丽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尹俊珍;郭丽娟;杨世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05号原告:尹俊珍,女,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艺兵,男,汉族,住河津市,系原告配偶,特别授权。被告:郭丽娟,女,汉族,住河津市。被告:杨世平,男,汉族,住河津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东段阳光国际商务中心5层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644956167。负责人:吴向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祺,男,汉族,住运城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尹俊珍与被告郭丽娟、杨世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俊珍与被告郭丽娟、杨世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俊珍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俊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俊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尹俊珍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胡晓茹书记员王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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