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均、汉中市锦周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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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597号案件名称
王开均、汉中市锦周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开均;汉中市锦周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597号原告:王开均,男,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蕃,陕西省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顺友,系阳光维也纳项目施工人。被告:汉中市锦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校场坝环城路阳光维也纳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雷颂江,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北井巷。法定代表人:王少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祥,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均与被告汉中市锦周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均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审查后准许其缓交一半的费用。宣判前,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原告王开均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开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开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500元,已减半收取71750元,由原告王开均负担。审 判 长 董 洪审 判 员 王新妍人民陪审员 陈志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万秀蓉书 记 员 王雅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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