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良、王建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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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92号案件名称
申良、王建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申良;王建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申良,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王建忠,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申良申请执行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良于2021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4万元,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建忠名下的银行卡均已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王建忠名下登记陕J77G67霸道车一辆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建忠名下城市广场7号楼2301室已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和延川县人民法院分别查封,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王建忠名下再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王建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经到被执行人王建忠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良,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建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申良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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