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鑫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知民初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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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知民初1610号案件名称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鑫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鑫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610号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06号902-1室。法定代表人:林韩。被告:河北鑫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旧城大街22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武。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立惠审判员 李丽梅审判员 吴钰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恒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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