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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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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刑初226号
  • 案件名称

    刘志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吉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志强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强,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吉林海王药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葛志峰、孙云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志强酒后驾驶×××号白色奔腾轿车,在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沿金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岔路与滨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刘志强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96.96mg/100ml。被告人经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提出对被告人刘志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志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鞠文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邓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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