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苓、白艳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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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406号案件名称
李玉苓、白艳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玉苓;白艳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苓,女,汉族,1971年08月24日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白艳红,女,汉族,1979年11月0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苓与被执行人白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艳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白艳红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玉苓与被执行人白艳红于2021年09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30275.00元,被执行人白艳红于2021年09月22日前,给付申请人李玉苓20000.00元,剩余案件款10275.00元由被执行人白艳红两个月之内(自2021年09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金。二、执行费354.00元由被执行人白艳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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