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秦建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1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144号案件名称
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秦建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秦建庆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144号原告: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长,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瑜,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建庆,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江苏永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建庆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海冲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 杰法官助理 林金晶书 记 员 汪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赢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异107号 下一篇 李玉苓、白艳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