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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东、姜乾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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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7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钟明东、姜乾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钟明东;姜乾林;金燕;李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明东,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姜乾林,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金燕,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李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钟明东、姜乾林与被执行人金燕、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18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明东、姜乾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燕返还申请执行人钟明东、姜乾林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金燕、李伟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金燕、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金燕、李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伟逾期未履行但已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燕、李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金燕、李伟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燕、李伟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且上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金燕、李伟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因被执行人金燕、李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申请费500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金燕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金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金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李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伟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钟明东、姜乾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金燕、李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叶莉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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