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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2执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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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保67号
  • 案件名称

    保全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保全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梦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2执保67号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梦林:申请保全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向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据(2021)湘1122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向梦林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2,860,00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由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因账户内金额不足,没有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如需续保,请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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