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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方文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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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108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方文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方文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201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法定代理人:蒙某,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方文发,男,200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方文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方文发赔偿9105.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案件受理费192元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方文发负担。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方文发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方文发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本案实际未清偿债务总额为9584元(赔偿款9105.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6.58元、案件受理费192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方文发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并已于2021年6月30日缴纳。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清证明,确认被执行人方文发向其支付了执行款9534元(赔偿款9105.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6.58元、案件受理费192元,合计9534元)。至此,被执行人方文发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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