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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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942号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刘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942号 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922926916。法定代表人:陈光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秀(系公司员工),女, 1971年0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刘波,男, 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钟 洋书 记 员 孙红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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