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骏飞、许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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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780号案件名称
郝骏飞、许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郝骏飞;许珂;王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780号申请执行人:郝骏飞,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许珂,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郝骏飞与许珂、王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03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珂、王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许珂、王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01020元,执行费1415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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