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王治军等杨晓红、宁夏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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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92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王治军等杨晓红、宁夏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王治军;杨晓红;宁夏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9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住所地灵武市西街中心巷。 负责人:赵积旭,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燕,该行员工。 被告:王治军,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杨晓红,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被告:宁夏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D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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