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坤、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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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341号案件名称
康坤、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康坤;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341号原告:康坤,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住陕西省石泉县。被告: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法定代表人:刘修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坤与被告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坤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坤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市新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康坤承担。审判员 贺茂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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