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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继勇与张来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2426民初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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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893号
  • 案件名称

    常继勇与张来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常继勇;张来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吉2426民初893号 原告:常继勇,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兴华乡新星村二组。被告:张来本,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辛平岭村二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云(系张来本妻子),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辛平岭村二组。原告常继勇与被告张来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继勇,被告张来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继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来本返还订金人民币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来本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常继勇向张来本预定2年生五角枫树苗,口头约定5万棵左右,价格随行就市。并于2019年3月份至6月份通过微信陆续向张来本支付该树苗订金款2万元(3月25日12:38分转3000元,4月18日19:33分转7000元,5月10日21:11分转1000元,5月11日10:07分转9000元,有转账记录附上)。常继勇主张是2020年4月15日之前交付树苗,4月1日张来本将常继勇电话及微信拉黑,双方就交货时间发生分歧,致使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常继勇要求张来本退还订金,张来本拒绝退还。综上,为了维护常继勇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张来本辩称,常继勇主张交货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不属实,张来本没有拉黑常继勇的电话和微信。张来本出售苗木多年,不可能将客户拉黑。常继勇2019年5月10日同意再支付定金1万元,延期三四天来取走树苗。但常继勇没有在2019年5月15日前来取树苗,属于违约,直到2020年5月份,常继勇也没有来取走树苗。况且树苗不能再留了,密度太大会捂死一半,预计损失约10万元。所以2020年就雇人把剩余活着的苗木移栽到别处去了。根据庭审审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来本多年经营苗木种植,包括五角枫树苗。2019年3月份,常继勇与张来本口头达成买卖协议,常继勇购买约5万棵五角枫树苗,1.95元/棵。常继勇于2019年3月25日向张来本微信转账3000元,2019年4月18日转账7000元,2019年5月10日21:11分转1000元,2019年5月11日10:07分转9000元。2019年5月9日,常继勇与张来本、文晓云(系张来本之妻)通话录音中载明,文晓云要求常继勇立刻再汇1万元定金后继续给其留存树苗,等待常继勇来取。2019年5月16日09:07,常继勇与张来本微信聊天,张来本聊天记录载明:“常继勇购买张来本五角枫二年苗5-6万棵,每棵1.95元,高度40cm以上,必须保证是东北纯五角枫,已付定金2万元,如在三天之内,即2019年5月20日之前不来拉树苗,已付2万元定金不予退回。大哥你看看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你确认一下”,常继勇回复“同意没问题”,张来本回复“OK”。至2020年5月末,常继勇一直未到安图县松江镇辛平岭村张来本家取树苗。张来本雇佣工人将存活的树苗挪走移栽到另外地块,剩余树苗因枝杈长大、密植,没有及时取走而枯死。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微信转账记录打印版、微信聊天记录打印版、微信转发的照片打印版、常继勇与张来本、文晓云通话录音、证人王言英出庭陈述的证言、证人刘文正出庭陈述的证言等。常继勇还提交了照片及聊天记录,证明交付的2万元系订金,是预付款,张来本质证称,根据当地交易习惯,如果购买价值十万元的树苗,需要预交一部分定金,如果不买定金将不予以退回。同时,2019年5月16日张来本与常继勇的聊天记录中,常继勇同意三四天不取树苗,定金将不予退还。本院认为,根据当地日常交易习惯及聊天记录,常继勇并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取走树苗,属于根本违约,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常继勇给付张来本2万元,常继勇主张系预付款(订金),但结合2019年5月16日常继勇与张来本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2万元为定金,不是预付款。且至2020年5月末,常继勇一直未到张来本家取走树苗,属于根本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对常继勇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常继勇提出系张来本将常继勇电话号码及微信拉黑、导致其不能取走树苗的主张,常继勇无证据证明系张来本将其电话及微信拉黑,且取走树苗需要常继勇到现场,常继勇并未主动来取,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常继勇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继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继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李钟烈人民陪审员       吕春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雒仁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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