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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涛、梁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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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764号
  • 案件名称

    孙洪涛、梁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孙洪涛;梁志华;王景付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洪涛,男,1977年2月2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华(曾用名梁志红,系孙洪涛妻子),女,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付,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孙洪涛、梁志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对上诉人孙洪涛、被上诉人王景付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孙洪涛的上诉请求: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立即给付借款27200.00元或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昌图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借贷关系没有问题。但是,上诉人(一审被告)在庭审时,己经提供了2020年12月15日,由上诉人录制的声像资料,能够证明上诉人已经给付被上诉人10000.00元的事实。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己经给付被上诉人10000.00元,仅仅下欠被上诉人27200.00元。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37200.00元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根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终审法院依法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立即给付借款27200.00元或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被上诉人王景付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王景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7200元。二、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20年12月31日,被告因家庭养牛急需,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72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二被告在收款人处亲笔签名并按手印。此款系原告从其侄子王浩处借款,2021年1月9日,原告已将该借款偿还王浩,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至今未给付。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孙洪涛、梁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景付借款人民币37200元。如二被告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365元由二被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孙洪涛、梁志华与被上诉人王景付系亲属关系。上诉人因家庭养牛用钱,多年前从王景付处借款。上诉人曾陆续还付欠款。2020年12月31日,上诉人对之前的欠款为被上诉人出具37200元的收据一份,二上诉人在收款人处亲笔签名并按手印。收据注明此款系被上诉人从其侄子王浩处借款,2021年1月9日,王景付已将该借款偿还王浩,后王景付多次向二上诉人索要借款,二上诉人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应按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被上诉人王景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称其曾于2020年12月15日偿还了10000元,该款应予扣除。上诉人实际的欠款额应为27200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5日曾给付过被上诉人10000元,此后上诉人于2020年12月31日为被上诉人出具了37200元的收据。根据常理,上诉人不应该先偿还10000元欠款,而在此后出具的欠据中不予扣除。对于此节,上诉人表示其是稀里糊涂出具的欠条,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此节陈述不予认可。故对上诉人的此节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关铁强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李喜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芃书 记 员 郑晓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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