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浩、袁振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89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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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8954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国浩、袁振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国浩;袁振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8954号之二原告:黄国浩,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袁振华,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浩诉被告袁振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浩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黄国浩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470元(黄国浩已预交),由黄国浩负担。审判员 丁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陶施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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