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国浩、袁振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895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895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国浩、袁振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国浩;袁振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8954号之二原告:黄国浩,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袁振华,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浩诉被告袁振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浩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黄国浩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470元(黄国浩已预交),由黄国浩负担。审判员 丁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陶施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