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异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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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异36号案件名称
刘胜、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胜;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影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异36号案外人:周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胜,男,1958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时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与被执行人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周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影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2020)黑0624执14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溪莲尚品8号楼2单元1201室,此房产属于周影个人所有,已实际入住5年,在县房产处有开发商提供销售房源信息楼盘表备案,现该查封导致案外人周影无法办理产权,因此案外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解除对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溪莲尚品8号楼2单元1201室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胜与被执行人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作出(2020)黑0624执14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溪莲尚品住宅小区8号商住楼。本院认为,案外人周影在本院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证据证明上述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该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非因案外人周影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案外人周影购楼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符合法律的规定。现案外人周影已支付全部购楼款,有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房屋贷款借款凭证、解除抵押预登记证明为证,且案外人周影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至今,故案外人周影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溪莲尚品小区8号楼2单元1201室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晶审判员 王 慧审判员 赵领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艳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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