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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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1号案件名称
肖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肖本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1号被执行人肖本,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肖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因相关受害人无法取得联系,不能发放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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