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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开龙、王殿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0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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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0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开龙、王殿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开龙;王殿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开龙,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殿昌,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开龙与被执行人王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现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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