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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黑森林艺术文化交流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236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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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236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黑森林艺术文化交流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黑森林艺术文化交流中心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2369号之三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S206路北侧福联世纪花园18幢60号商铺(1-2层)。法定代表人:章龙飞。被告:全椒县黑森林艺术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江海新城市广场2号综合楼1005-1006。经营者:万灿灿,该中心执行董事。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黑森林艺术文化交流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8.5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78.5元,由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昌青审 判 员  袁晋云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2369号之三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S206路北侧福联世纪花园18幢60号商铺(1-2层)。法定代表人:章龙飞。被告:全椒县黑森林艺术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江海新城市广场2号综合楼1005-1006。经营者:万灿灿,该中心执行董事。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黑森林艺术文化交流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8.5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78.5元,由原告安徽三人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昌青审 判 员  袁晋云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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