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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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4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地址所在地:祁东县玉合街道石门路78号。负责人:刘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蒋耀祁(特别授权),男。被执行人: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6,230.3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38.5元、执行费11,03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3049.63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于同年8月30日对上述冻结存款3049.63元进行了划拨,后将该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耀祁,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信息和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南省玲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6,230.3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38.5元、执行费11,03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已经执行到位3049.63元,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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