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狮子山区中宝五金综合经营部、铜陵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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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904号案件名称
铜陵市狮子山区中宝五金综合经营部、铜陵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陵市狮子山区中宝五金综合经营部;铜陵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狮子山区中宝五金综合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0MA2PUWK879,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二期4081号。法定代表人:舒宝中。被执行人:铜陵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UH35W2A,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西路1729号。法定代表人:薛于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狮子山区金综合经营部与铜陵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相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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