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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振达与李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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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968号
  • 案件名称

    姚振达与李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姚振达;李厚武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968号原告姚振达,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厚武,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姚振达与被告李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振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华颜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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