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洪今丹与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1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132号
  • 案件名称

    洪今丹与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洪今丹;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132号原告:洪今丹,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系洪今丹儿子),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经营场所珲春市。        经营者:朱立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洪今丹与被告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洪今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洪今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洪今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今丹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惠媛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