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今丹与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132号案件名称
洪今丹与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洪今丹;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132号原告:洪今丹,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系洪今丹儿子),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经营场所珲春市。 经营者:朱立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洪今丹与被告珲春市龙盛烧烤小酒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洪今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洪今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洪今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今丹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惠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红丽、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506号 下一篇 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445号